最高检:检察院可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

时间 • 2025-12-03 01:02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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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月30日,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,发布修订后的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》(简称《规则》),并通报了修订的相关情况。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万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,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,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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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。钟心宇摄

万春介绍,监察法第四条规定,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。修改后的《刑事诉讼法》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。《规则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,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,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,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,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。

首先,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。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,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同时,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,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,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;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,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。

其次,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。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,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,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,异地起诉、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。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,《规则》明确,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。

再次,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。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70条第2款,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: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,应当在受理案件后,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,交公安机关执行。执行拘留后,留置措施自动解除。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,根据案件情况,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、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。

另外,《规则》还细化派员介入调查、退回补充调查、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,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,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。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,对证据收集、事实认定、法律适用、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,完善案件证据体系,确保准确适用法律,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。《规则》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、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。

红星新闻记者赵倩高鑫北京报道

编辑杨渝彤